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與范圍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與范圍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5、傳統體育和游藝; 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1、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2、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3、在我中境內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擴展資料: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開始放棄了原始的生活方式,那些代表著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非物質漸漸湮滅在了歷史的邊緣,下面就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談幾點看法。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于指縫。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特別是那些歷史上沒有自己的語言文字,或是創立較晚的眾多少數民族,他們的歷史,則是在創世神話中表述,在民間傳說中記載,在群眾口頭上流傳。 民族傳統文化乃是各民族依存的前提,傳統文化的消失,便意味著一個民族的解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傳承、發展是我們民族處在大的社會轉型期所面臨的重要而又急迫的問題,因為這些文化消失后就不可再生了傳100多年來,中國傳統文化流失嚴重。 樓蘭古城最完整的資料不在中國,而是在大英博物館;敦煌文書最完整的不是在中國,而是在日本;最早出現的湖南灘頭年畫是在德國和日本的收藏家那里發現的。 我國又有多少歷史檔案及國寶外流,歷史上有,當代仍不斷發生。對此,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性措施,絕不應該讓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斷送在我們這代人手中。 二、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 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我們在對其研究時,首要的是要分清這兩種界限。對其金礫玉石及精神力量,要使之發揚光大,給予繼承并創新;對其殘渣敗絮、沉重包袱,必須棄之不惜,堅決甩掉。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要采取多學科交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比如將考古發現的青海大通縣上孫專寨出土的新石器時代有舞蹈造型的彩陶,與仍在陜北安塞地區流傳的民間剪紙“抓髻娃娃”相比較,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這證明了人類在童年時期所創造傳統文化藝術,歷經幾千年到當代仍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并給現代藝術以深遠的影響。 再如湖南侗族學者林河老先生,他將文學典籍中記載的屈原的《九歌》與沅汀地區的民俗,加以比較考證,寫出論著《九歌與沅汀民俗》。書中運用了許多鮮為人知的民俗風情資料,證實了流傳在沅湘間的巫歌巫舞,是屈原《九歌》的活化石,提出了《九歌》即《神歌》的論斷,在國內外學術界引起強烈的共鳴。有學者稱之“是打開楚辭寶庫的一把金鑰匙”。 三、創造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于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近年來,伴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逐漸掀起熱潮。 包括中國“昆曲”、“古琴”這兩種凝聚中華文化特質的古老藝術在內,已經有46種世界各地的民間藝術登上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名錄”。然而,申遺不等于保護,僅僅是申遺,遠遠不夠,重要的是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像文物一樣被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死的,我們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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